银川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原标题:银川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关于《银川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实施细则》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28号)等相关规定,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银川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
银川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28号)和《银川市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银川市市辖三区范围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企业等通过新建、改建、存量房转换等方式筹集的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的阶段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等工作。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分类保障、供需匹配的原则。坚持租购同权,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庭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同等的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采取委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运营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养护,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每年度按收取租金总额的20%提取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期的维护、维修、运营、设施更新等支出。
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自收自支,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80%。具体租金标准由相应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价格,同一项目原则上三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已按《银川市新就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纳入管理的租赁对象,按《细则》纳入管理的租赁家庭,租金标准按照《细则》执行,租赁时间为三年,三年租赁期后按本《方案》予以调整。
各产业园区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租金优惠比例由各园区管委会确定,确定后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 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业人员。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以个人申请和单位整体租赁相结合。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及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或其它政策性住房;
第十四条 单位整体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配租时,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及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或其它政策性住房;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烈士遗属、伤病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三)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申请人为银川市、市辖区引进的人才;
(六)三孩及以上家庭;
(七)其他可以优先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川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个人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三)婚姻状况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还需提供居住证。
第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应当自收到有关申请或提交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正式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单位整体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银川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单位申请表》。
(二)由单位进行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名单公示等工作并制定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单位,确定配租房源位置、数量,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申请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四)单位根据分配管理方案做好具体配租工作,与本单位职工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单位整体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少于10套。
第五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填报《银川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个人申请表》, 获得资格的申请人登记为轮候对象,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期不超过2年。
轮候对象即为取得保障资格等待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
第二十二条 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将本市辖区内可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运营管理机构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房源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自主到运营管理单位进行意向登记,填写《银川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意向登记表》。运营管理单位将意向登记的人员名单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并在完成意向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轮候对象。
第二十四条 对确认通过的轮候对象,运营管理单位可采取组织现场摇号、抽选房源、自主选房等方式,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租赁保证金和租金标准及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承租期不低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到期不予续租。
第二十六条 配租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同时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照届时市场租金标准收缴租金。
第二十九条 单位整体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签订整体租赁合同后,应在约定期限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配租。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住房超过3个月的,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予以收回。
第三十条 单位整体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承租单位提前预缴一年租金,同时须履行合同中相关约定。承租单位应在上一年度的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预缴下一年度租金及相关费用。单位整体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由承租单位负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对其分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与单位签订的整体承租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期满后仍需租赁的,可以续租,总租赁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到期后不予续租。
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对其租赁需求、分配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与单位续签租赁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书面告知,承租单位应在租赁合同届满之日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房屋。
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单位应在整体租赁合同届满之日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房屋。
合同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照届时市场租金标准收缴租金。
第六章 监督与退出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告知住房保障部门并腾退房屋,承租期间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反上述规定的,运营管理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按照《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定期对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巡查,巡查、检查中 发现运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出租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运营单位退回已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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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发布、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编辑:心妍、庄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