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向未成年提供借款,可能承担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西部门户网讯 通讯员:孙晨曦)基本案情:陈某(已成年)与李某(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朋友关系,李某甲、王某系李某父母。2020年8月27日,李某以其在酒吧醉酒钱财丢失为由向陈某借款,陈某便通过微信先后向李某转账25000元。尔后,李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急需用钱,向陈某借款25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8月28日到2020年8月30日,李某本人在借款人处签名及捺指印。期限届满后,经陈某催要,李某未偿还借款,后陈某将李某、李某甲、王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
裁判结果:永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这种关系建立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借款时不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李某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的行为,与其年龄不相适应。李某的行为事后也未经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李某甲、王某同意,该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但李某获得的财产,应该返还受损失的陈某,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甲、王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李某借款挥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成年人,陈某既未核实李某的真实年龄,也未要求李某提供酒吧醉酒钱财丢失或丢失钱财后已报警等依据,仅凭李某朋友圈醉酒的照片,便向李某提供借款,该借款行为可能助长李某不劳而获和挥霍的不良习惯,违背公序良俗,陈某据此主张损失的请求权应当予以减损。陈某认为李某已在上班,其在出借款项时不存在过错,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事实,故不能判断李某系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主张法院不予认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酌情确定由李某承担80%的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李某赔偿陈某20000元,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李某甲、王某赔偿,并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提供借款的行为,法律规范应对之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并从缺乏合同要件、不符合民间借贷行为的属性、不利于未成年身心健康保护、有悖公序良俗等方面进行评析。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或消费来源均不宜借助民间借贷,人民法院认定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提供借款,可能承担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风险,有利于引导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