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判赔
(西部门户网讯 通讯员:吴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路通车里程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公路等级也在不断提高,据统计,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4亿辆,但同时,许多地方占用公共道路堆放、倾倒建筑材料、生活垃圾等的现象时有发生,虽说主观上是求个方便,却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近日,永善法院莲峰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未落户)从墨翰乡花园村上河社向花园村团结社方向行使,当车行至花园村水塘子路段时,车辆撞到被告堆放在路面上的水泥砖,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中原告与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53天,出院诊断为颅骨骨折、颅底骨折、右侧肢体不完全偏瘫……等12项损伤。尔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生活护理依赖费等各项费用。
永善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将水泥砖堆放在公共道路上,既占用了公共道路,又妨碍了公众的通行,对原告撞上其违法堆放的水泥砖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这一损害结果,被告具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原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落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己的损害结果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结合该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考虑,对原告受伤后产生的费用,原告与被告应各自承担均等责任,故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7074.63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