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和核销,四川出台管理办法
6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6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旨在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管理,规范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
《办法》明确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和核销程序,核销条件:已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内房屋已全部拆除且无其他受威胁人员;已完成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治理,相关项目已通过验收,治理的隐患点经监测或观测处于稳定状态,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运行良好,已达到防灾功效;通过连续监测或观测,经专业单位评估,认为地质灾害隐患点已趋于稳定或危险区内威胁对象已不存在,且周边地质环境较为稳定;通过其他方式消除地质灾害风险隐患。
《办法》规定,对因自然因素引发且威胁对象为城镇居民及乡村农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防灾工作;对因自然因素引发威胁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电力、市政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和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报告(表)及批准表格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存档,每年汛期和非汛期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展不少于一次现场巡查工作。已核销隐患点应纳入每年非汛期的现场排查范围内,开展一次排查核实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批准认定和核销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风险调查评价的基础数据,并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从源头管控地质灾害隐患风险。
红星新闻记者 彭惊
编辑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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