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法院巧发司法建议,促进婚姻登记争议 实质性化解
(西部门户网讯 通讯员:彭吉星)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时,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巧用司法建议,促进一起婚姻登记案件实质化解,既帮助原告解决了难题,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案情经过:原告熊某芬于2021年10月到水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已被其妹妹熊某萍(1985年某月某日出生)以自己的名义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导致自己“被登记结婚”,原告已被登记结婚而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于是原告熊某芬向法院起诉水富市民政局,请求撤销明某贵与熊某芬的婚姻登记。
审理查明: 2004年,原告之妹熊某萍与第三人明某贵向两碗镇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熊某萍因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便用其姐熊某芬的身份证与明某贵申请结婚登记。同日,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向申请人填发了两婚(2004)08号结婚证。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婚姻登记类案件,其最长起诉期限为五年,超过起诉期限的不予受理,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被诉婚姻登记行为发生在2004年,原告在2022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最长起诉期限,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婚姻登记秩序,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办案法官并未以裁定驳回起诉结案了事,而是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切实帮助原告解决难题。永善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向婚姻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富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撤销2004年两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的两婚(2004)08号结婚登记。收到司法建议后,水富市民政局领导十分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依据司法建议,撤销了两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的两婚(2004)8号婚姻登记,原告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的难题得以解决,一起涉婚姻登记的行政案件就此实质性化解。
永善法院以“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为契机,始终坚持在公正司法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破除以案办案的老思想,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互动联合,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