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
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之外的用地项目,将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要依据基准地价合理确定评估地价。
1月2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为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宁夏近日印发《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明确全区将进一步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招拍挂出让比例,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切实提高国有土地配置效率,维护全民所有土地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
据介绍,宁夏将坚持最大化市场配置原则,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之外的用地项目,将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该目录之内的用地项目,除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军事用地、特殊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须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外,其余用地项目鼓励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用地要严格区分项目营利和非营利性质。像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非营利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项目就要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处长李浩源介绍。此次还限定了采矿项目用地划拨供应范围,石油、天然气、煤炭的开采井场、矿场、地下井巷及安全防护等配套设施用地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供应,而石油、天然气、煤炭的物流、储存、加工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和非石油、天然气、煤炭类矿产资源配套设施用地,则要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宁夏还允许项目用地分割供应,当单个项目用地同时存在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和有偿使用方式供应部分时,可以将项目用地按不同功能实际使用范围采用不同方式供应,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
同时,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单位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要实行有偿使用,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选择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使用。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要依据基准地价合理确定评估地价。对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此类项目则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评估地价。
宁夏还进一步规范协议方式供应条件。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出让、租赁不得设置不合理供应条件,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采矿项目用地可依据探矿权证、采矿权证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出让年限与探矿权、采矿权年限保持一致,最多不得超过50年。(记者 张唯)